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籍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的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1.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
2.已办理居住登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4.已办理居住登记,实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
户口登记在我省,已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因证件有效期满、损坏、丢失的,可在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含中心、户证办理中心等)采集人像、指纹信息,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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